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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及临床用药管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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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及临床用药管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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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培训
天津港口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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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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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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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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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高 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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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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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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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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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