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辽宁省 2016 养老金细则
2016辽宁养老金上调细则
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
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接下来聘才为大家提供的 2016辽宁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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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
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并设立 10
年过渡期,确保“中人” (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
人员 )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 退休实
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
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
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
在编人员。
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尚未参加的, 暂参加机关事业单
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14年 10月 1 日后参加工作、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
每满 1 年发给 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
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 2014年 10月 1 日前参加工作、 改革后退休且缴费
年限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 (以下简称 “中人” ), 按照合理衔接、
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
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为:新办法 (含职业年金待遇 )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
遇标准的, 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 保持待遇不降低 ;高于老
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 (2014 年
10月 1 日至 2015年 12月 31 日)发放超出部分的 10%,第二
年退休的人员 (2016年 1月 1 日至 2016年 12月 31 日)发放 20%,
依此类推, 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发放超出部分的 100%。
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2014年 10月 1 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 继续按照国家和
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
并调整相关待遇。
(四)2014年 10月 1 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
不满 15 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
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执行。
2016 辽宁职工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1 月 13 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规范
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