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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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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川高法[2017]60号)
(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增强量刑的公开性,维护量刑公正,根据《关于开展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span>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了危险驾驶罪等14个罪名及罚金、缓刑量刑适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罚金刑适用的基本原则
,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注重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般应判处罚金;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罪行较轻且具有缴纳能力的,可以考虑单处罚金。
“并处”罚金犯罪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减少罚金数额。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不判处罚金。
,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参与犯罪数额、实际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判处罚金。除特殊情况外,如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对从犯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不宜高于主犯的罚金数额。
,对单位判处罚金比照自然人犯罪的二至五倍确定罚金刑的起点额。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一般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
,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罚金刑。减轻处罚后适用的量刑幅度未规定罚金刑的,不得判处罚金。
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主刑选择从轻的,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等因素,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适用罚金刑。
,依照数额标准确定或计算。没有明确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缓刑适用的一般规定
,综合考虑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犯罪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查评判是否适用缓刑:
(1)犯罪起因、动机、目的;
(2)犯罪手段、情节、后果;
(3)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4)认罪态度;
(5)退赃、赔偿情况;
(6)一贯品行以及对居住社区影响;
(7)其他可以考查评判的因素。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1)在校学生、哺乳期妇女、已满六十五周岁的人、残疾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初犯、偶犯;
(3)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从犯、胁从犯;
(4)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5)过失犯罪的(渎职犯罪除外);
(6)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7)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8)主动退赃、退赔,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的;
(9)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矛盾得以化解的;
(10)刑事和解的;
(11)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
(12)认罪认罚的;
(13)其他体现犯罪人主观恶性小、没有再犯可能性的情形。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惯犯;
(2)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前科为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
(5)数罪并罚的;
(6)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拘役的,适用缓刑时应从严把握。
第二章 个罪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一)主刑
,符合以下情形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