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公布 1980年2月2日起施行)
目 录ﻫ第一章 总 则ﻫ第二章 结婚与生育ﻫ第三章 表扬与奖励ﻫ第四章 限制与惩处ﻫ第五章 手术假期与保健ﻫ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划生育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加速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关系到全民族的健康和繁荣。为了迅速控制我省人口增长,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思想教育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第二章 结婚与生育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晚婚、晚育、少生”,重点是少生。ﻫ 晚婚年龄应是:女子,二十三周岁以上;男子,农村二十五周岁以上,城市二十六周岁以上。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称为晚育。少生即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按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第二胎,间隔期必须在四周年以上。ﻫ 再婚夫妇双方均有孩子或一方已有两个孩子,不得再生育。凡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第四条 男、女青年结婚前,必须学****本《条例》,在本单位接受节育知识的教育,并领取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晚婚年龄规定要求登记结婚者,应教育劝阻,使其自觉实行晚婚。ﻫ 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只招收未婚青年入学。学生在校学****期间不得结婚、生育,否则不论男女,均令退学。ﻫ 学徒工、练****生只招收未婚青年。在学徒期间不按晚婚年龄结婚者,得令其退学。
第五条 各地区(自治州)、市、县,都要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城市的区和农村的公社要按上级下达人口计划和晚婚、晚育、少生的要求,审批生育名单,对女性特别晚婚者,优先安排生育第一胎,由所在单位落实到人。无生育计划指标的,应在政府指导下因人制宜落实节育措施,任何人不得干涉和虐待。
第六条 自治州(县)的汉族要执行本条例。对少数民族,鼓励计划生育,不提生育控制指标。要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宣传节育知识。对有节育要求的应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 表扬与奖励
第七条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给予表扬和奖励:ﻫ (一)经育龄夫妇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公社、区和相当县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审查发给“独生子***待证”。优待办法分两种,任由选择,中途不变。第一种,小孩免收托幼费至七周岁,学校免收学费从小学至高中,享受公费医疗至十四周岁。第二种,干部、职工、城市无业人员的子女每月奖给五元,直至十四周岁。农村社员的子女,由生产队每月奖给四至六个劳动日的工分至十四周岁。各单位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奖励。ﻫ 上述费用开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经费开支,列入
“职工福利费”项目中的“其他福利补助费”;企业单位在企业基金中支付;集体企业单位在公益金中开支;一般由男方所在单位发给,如本人要求也可由女方单位发给。城市无业人员的独生子女享受公费医疗或每月发给五元奖金和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计划生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