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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00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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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00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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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000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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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雕塑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第十九条 在城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泄漏;
  (三)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
  (四)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必须清洗。
  第二十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街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分区域、分单位负责制:
  (一)城市的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一、三款、第十九条(二)项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