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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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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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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

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
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
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
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 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
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会员机 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 供中介服务。
第五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接收中介 机构登记文件,包括:
(一)登记报告;
(二)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内控制度;
(五)专业部门及专业人员情况说明;
(六)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交易商协会在完成登记后,将中介机构的主要信息上网公
告。中介机构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更新 信息。
第六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与企业在业务协议中明确 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承销团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承销商的, 可设一家联席主 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建立企业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 明确推荐
标准,确保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 责任,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第九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披露发行文件,为投资者提供有 关信息查询服务,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组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和 发行。
第十条自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日起, 主承销商应负责跟踪企 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督促企业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主承销商应督促企业按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 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企业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 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追偿职责O
第十二条主承销商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至少包括营销管 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发行管理制度、后续服务管理制度、突 发事件应对制度、追偿制度及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独立确 定企业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级别, 出具评级报告,并对其进行 跟踪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应接受投资者关于信用评级的质询。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 并
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进行 说明。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出具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应至少包括对发行主体、发 行程序、发行文件的合法性以及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的 意见。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安排足够的时间, 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