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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68 2016/6/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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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清代诉讼费用研究邓建鹏【摘要】清代虽不存在法定诉讼收费制度, 但诉讼收费现象在当时普遍存在。讼费的产生与存在同当时财政制度有密切联系:国家向衙役、书差等人支付的薪水无法维持其生计,于是他们利用制度空缺,巧立名目向当事人非法收取费用。此类行为尽管被当时法律表面上所禁止,但为维持司法体制的正常运转, 清王朝不得不容忍这种非法行为的长期存在。其结果是当事人为此付出高昂诉讼成本甚至倾家荡产。过高的讼费又强化了官方贱讼的态度──诸多官员以诉讼易导致当事人破产为由劝说民众息讼, 而很少考虑革新官方诉讼理念与司法制度,以适应诉讼参与者的需要。在清代, 国家法律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参与诉讼必须缴纳费用。虽然不存在法定诉讼收费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却为诉讼而付出高昂费用。在笔者有限阅读范围内, 尚未看到有关清代诉讼费用研究的专论, 因此试对之作一研究。关于讼费种类, 曾于江西乐平县任县令的清代武穆湻有过如下详细说明:“大凡告状之人,未必全能自写呈词,或托亲友延访讼师,讼师平空效劳否? 必假代书盖印戳记,代书平空徒当差否? 承科挂号,未必无费。已递词而守候批示,岂能无费? 差役执票到家,何能无饮馔馈赠之费? 请公亲, 延词证, 又何能无往返供给之费?”一旦讼端既启, 则当事人支出诸如招待差役、往返县衙、延请讼师与代书、找寻证人证据等费用。在汪辉祖的论述中,当事人讼费支出也涉及多个方面: 一词准理,差役到家,有馔赠之资; 探信入城,则有舟车之费。及示审有期,而讼师词证,以及关切之亲朋,相率而前,无不取给于具呈之人; 或审期更换,则费将重出,其他差房陋规,名目不一。谚云: “在山靠山,在水靠水”。有官法之所不能禁者,索诈之赃,又无论已。当事人的诉讼支出来自于差役到其家后的需索, 当事人往返县衙的路费、聘请讼师及亲朋探望等的花费,另外还有衙门六房书吏名目不一的陋规等等。因此,总体而言清代诉讼费用大致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是衙门“办事人员”( 衙役、书吏等) 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是当事人向讼师、代书等人支付的获取诉讼技巧与信息、代写诉状、购买状纸等的费用; 三是当事人往返县衙的差旅费、投宿特定的旅店( 当时通常称为“歇家”) 的费用等; 以及第四, 其它费用, 如机会成本( 如当事人因参与诉讼荒废农业生产等), 非法的秘密开支( 如向承办案件的官员寻租等) 。本文探讨的范围不是全部诉讼费用,而是当事人经常性地、主要支付的那部分费用( 即,一至三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衙役、书吏等人向案件当事人收取的规费名目最为繁多,也最普遍。比如差役下乡, 当事人必须向其提供“馔赠之资”, 这实质上往往是差役趁机勒索当事人钱财。明清流行的小说《海公大红袍全传》生动地描述过差役领了朱票( 拘传之票) 前往被告张老儿家, 张老儿要求查看差人的传票。差人道: “你偌大年纪,想必晓得衙门中规矩。快拿些利市来,好开票你看。”张老儿道: “这个是本应的, 但这次不意而来,手头未便。烦你与我看了,改日相谢如何? 差人道: ”也罢,说过多少才好上账,谅你是欠不得我的。“张老儿道:”区区微意, 二钱罢?“二人不肯。又加上一钱, 差人还不应允。张老儿道:”官头,你老人家总要见谅。只索送你五钱银子就是。“方才应允,把票子打开,递与张老儿观看。为此, 当时全国各地衙门经常以刻碑勒石形式禁止衙役人等下乡需索。比如, 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 广西桂林府批准刻勒的碑文要求”衙役奉票缉拿要犯……均应自备盘费, 毋许乘坐篼轿, 滥派力伕及需索酒饭供应。“[4] 光绪十四年(1888) 五月”广西巡抚部院沈示碑“曾记载: ”署理桂林府龙胜理苗分府补用军民府魏, 刊奉州县为民父母, 分应除弊恤民。据报命盗案件, 勘验必须躬亲。照例轻骑速往, 认真约束随人。伕马饭食自给,不染民间一尘。倘有需索扰累,苦主指实上呈。定必从严查办,尝思自愿考成。各属奉到此示,城乡布告分明。勒碑衙前树立,永远垂戒奉行。“[5] 光绪二十六年(1900) 四月浙江省黄岩县衙的《永禁勒索碑》也据浙江省安吉县知县禀称:”民间呈报命盗各案, 请官勘验, 差役人等, 往往需索夫马, 及起解人犯等费, 致无知之民典衣质产赏其欲壑。“现经访查明确: 嗣后凡遇命盗等案, 下乡勘验、获犯审定,解府解省提勘等费,皆由县捐廉给发,不准差役索取分文。同时还规定”倘敢故违,一经访闻, 或被告发, 定而从严惩治, 决不姑容“。[6] 只是当时落实的情况如何不得而知。类似以衙门名义申明禁止差役勒索案件当事人的各种碑文在清代各地相当常见, 说明当时差役借案件勒索民众已经相当严重。现代学者的研究认为, 清代州县衙门在各个诉讼程序中都向当事索取费用, 其中包括: 代书盖戳有戳记费, 告期挂号有挂号费, 传呈有传呈费, 准理而交保息有和息费, 又隔数日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