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ﻫ 【颁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90528
【实施日期】 19990701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1999年5月28日ﻫ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保ﻫ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行为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ﻫ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ﻫ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ﻫ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单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
的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三条 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应当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严管重罚。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
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管理道路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章和事
故。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公安派出所查处交通违章和事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ﻫ业组织对行人违反交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执行职ﻫ务,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支
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道路交通。
【章名】 第二章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二)往车外抛撒物品的;
(三)两轮摩托车驾驶、乘坐人员不按规定戴头盔或侧坐、超载乘员
或货物的;
(四)驾驶车辆时使用电话、耳机、饮食、吸烟或其它妨碍驾驶操作ﻫ行为的;
(五)赤膊、赤足、穿拖鞋或穿高跟鞋(鞋跟超过四厘米)驾驶机动ﻫ车的;
(六)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盖车辆号牌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的车型车道行驶的;
(二)在限速地段超速行驶的;
(三)异地驾驶员未办异地委托管理登记手续驾驶重庆市籍车辆的;
(四)在城区道路上试车的;
(五)持驾驶证正本,无副本(暂扣证在有效期内的除外)驾驶机动ﻫ车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健全人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上路行驶或下肢残疾ﻫ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营运的;
(二)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或者不服从指挥行驶的;
(三)在划有黄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四)军队、武警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或者地方驾驶员驾驶军队、武ﻫ警车辆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或停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