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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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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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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府谷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
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 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依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榆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列入《府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财政资金的建 设项目(含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经济发展局下设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基建办),对全 县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实施稽查。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隶属关系 管理所属建设项目。
第四条 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推
进、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 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和乡镇必须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年度的项目计划报经济
发展局。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规划;
(二)合理安排可用财力,集中力量上重大项目;
(三)统筹兼顾,关注民生,保持投资结构合理;
(四)支持国家配套项目和社会筹资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
(五)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七条 新(续)建项目由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 平衡汇总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分管县长意见后,将修订后的年度投资计划 (草案)
汇报书记、县长,经书记、县长同意后在县内媒体公示。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意 见的基础上,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并按有关程序提请县 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政府下发执行。
第八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企业投资项目),由经济发展局请 示主管县长后按有关规定直接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员会或直接审批(备案)。
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完成后,连同设备预算、拆砍占
迁等前期费用一并报基建办。县长或县长委托主管副县长召集经发、财政、审计、 建设、项目推进、设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审、会签建设方案。项目概(预)算 原则上不得突破审批立项时批准的投资额,财政局和审计局根据建设方案同步审 查、审计,经县预(决)算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设单位将概(预)算和年度 计划申请一并报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请示县长同意后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条 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概(预)算。如确需变更设计、增 加投资,由建设单位向基建办提出申请,提交变更方案,经预(决)算审查领导 小组审核并请示县长同意后,进行设计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然后由财政局和 审计局进行审查、审计,报县长批准后,由经济发展局下达变更调整计划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间断工程施
工,但应由基建办派员现场核实后,补办相关手续。单项工程变更(增加) 5万
元以上的必须事先报批。不按程序办理的,决算时不予认可,资金不予拨付。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项目必须在完善前期工作,下 达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