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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doc

上传人:1542605778 2021/5/4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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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案
在合法的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才能既达到节税的目的,又避免纳税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中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该文件的规定,职工从单位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所有收入均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除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之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如何才能达到降低税负、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呢?
一、工资和年终奖最佳配合
企业职工收入主要是指工资收入,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和年终奖两种。职工每月应纳的个税和年终奖所纳个税之和便是职工个税的总支出。为使职工个税税负最小化,就要使月应纳所得税和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最低。下面结合2005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这两个文件进行分析,给出一个具有操作性的个税筹划方案。
在9号文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即多发不如少发。比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反而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如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和(240001——254666
)。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或240000元等。
例如,甲员工的年终奖为6200元,乙员工的年终奖为5900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年终奖计税方法,6200元÷12=,大于500元,适用的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200元×10%-25=595元。因此甲的税后收入为6200元-595元=5605元。而5900元÷12=,小于500元,因此适用的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900元×5%=295元。因此,乙的税后收入也为5900元-295元=5605元,与年终奖多发了300元的甲税后收入是一样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势在于具有优惠性质,实质上降低了税率,但是没有2000元的费用减除额(当月工薪收入低于2000元除外),且一年只能用一次。而工薪收入的优势则在于拥有2000元的费用减除额。因此,除了一次性发放年终奖的方法外,还可以根据员工平时工资收入额、适用的税率水平、可能的奖金额等,考虑是否将部分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税。
由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会不断变化,现假设个人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为
X元,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住房月可扣金额为Y元,那么职工个人月收入扣除X+Y元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首先预测出职工个人全年收入总额,其次是在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