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增值税地税文
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通知  
文号:
京地税地[2008]92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级次:
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
土地增值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
2008-04-22 
实施日期:
2008-04-22 
时效性:
有效 
主题词:
土地增值税 办法 通知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8]9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管理工作,完善清算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现将新修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确保国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证。各局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精神,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为了更好地开展清算工作,各局应依照《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完善本局清算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对新《管理办法》发布前已受理的清算项目,可不要求纳税人修改鉴证报告。
    四、从2008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按照新《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批复。
    附件: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