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处置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控制,是指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建立绩效评价处、财政业务处室、各部门单位和岗位相互职权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二)明确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审批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各部门和岗位必须在审批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必须在审批范围内办理业务。
(三)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风险和漏洞。
第二章 资产形成管理
第四条 资产形成管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环节上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资产的管理。
(三)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产的管理。
第一节 购置资产管理
第五条 购置资产管理控制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按配置标准及实际工作需要购置资产。
(二)购置资产应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三)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财政业务处室、政府采购管理处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政业务处室
处室职责:负责受理各单位购置物品的申请,重点审核购置物品的必需性和资金来源。
具体要求:专管员和分管处长负责验证部门、单位新增资产是否超过配置标准、或是否超过人均水平、或确实必需添置的;更新资产是否超过使用年限的规定。购置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二)政府采购管理处
处室职责:负责审批各分管单位处室转送的单位采购计划,监督采购活动,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具体要求:具体经办人员和分管处长负责验证部门、单位购置资产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 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提出申请
单位
审核
主管部门
审核
财政业务处室
批复
政府采购处
政府采购中心
实施采购
(二)流程控制
1、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筹措情况,提出购置申请,向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报送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
2、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及有关资产采购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
3、财政业务处室审核
财政业务处室收到政府采购计划后,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专管员签署意见后提交分管处长审核签字,送政府采购管理处;不符合规定要求
的,退回主管部门或直属单位。
4、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批
政府采购管理处对各业务处室转来的政府采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