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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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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别用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包装物或容器物盛装封闭,病理性废物必须防腐处理后用黄色包装物盛装封闭。 
二、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三、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四、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性废物,必须首先在微生物实验室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五、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尘的医疗废物必须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封闭。其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根据消毒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后才能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六、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七、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 3/4 时,必须进行紧实严密的封口。
八、必须使用有警示标识的包装物或容器。如果其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或增加一层包装。
九、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或生活垃圾。 
十、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 ( 袋 ) 、注射器应将针头剪掉,针头按损伤性废物收集,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 ( 袋 ) 、注射器按感染性废物收集。
2001-02-0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一、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由医院交废物处理部门集中处置。
二、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鹿城区环保局指定的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四、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如细胞毒药物,必须由科主任批准,交鹿城区环保局指定的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五、放射性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处理并有记录。
六、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传染性的呕吐物、分泌物等排泄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七、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扣 5000 元的超劳补贴。因科室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扣 2000 元的超劳补贴。
2001-02-03
医疗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一、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感染管理科在 48 小时内向区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报告。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市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 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 
(3)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4) 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二、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