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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指导:民事纠纷指导案例 5 则|天同码 116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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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审判监督指导:民事纠纷指导案例 5 则|天同码 116

谈专业实务话题 说执业感悟共识
让法官更懂律师 让律师更懂法官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
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
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
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
师事务所独家出品并公开发售。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
判研究于每周三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文后另附:天
同码 114 篇往期链接。天同码导航图
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
判监督指导》2015 年第 1-2 辑(总第 51-52 辑)5 则典
型民事案例。       
规则要述 01 . 未办工伤险,单位赔偿职工后,不能向肇事
者追偿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即使系第三人原
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亦无权
追偿。02 . 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请求人应予承担的举证
责任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请求人应对受益人得利无
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
果。 03 .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只能基于违约或侵权提
出保险标的因第三人行为发生保险事故受损,保险人行使
代位求偿权时,只能基于违约或侵权责任之一种提出请
求。04 . 对无争议的合同效力提起效力确认之诉,应予驳
回双方当事人对诉争合同有效性均无异议,一方提起诉争
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因不具有诉的利益,故起诉应予驳
回。05 . 已死亡当事人遗产范围,属于适法的确认之诉情
形继承人就继承财产是否具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关系,虽
属对过去事实及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亦或具有确认利
益。     
规则详解 01 . 未办工伤险,单位赔偿职工后,不能向肇事
者追偿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即使系第三人原
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后,亦无权
追偿。标签:工伤|未办工伤险|追偿权案情简介:2008
年,慕某租赁郑某 5 年前购自机械公司的塔机,在转租给
建筑公司施工期间,因主角钢断裂和焊接缺陷发生倒塌事
故,砸伤一死二伤。建筑公司赔偿未办工伤保险的劳动者
48 万余元,其中 23 万元为工伤保险赔偿后,诉请慕某、
郑某、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①为职工办理
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办理工
伤保险的,即使系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亦不能
将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转嫁他人,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
用人单位追偿范围。故本案中,建筑公司向死亡职工亲属
支付的 23 万元工伤保险待遇不应向他人追偿。②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
品出厂时检验合格并不能否认此后发现的缺陷,产品重要
部位的缺陷可直接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并不需要对产品整
体进行检验或鉴定。本案塔机断裂角钢是塔机的重要受力
部位,鉴定意见认定该塔机在生产过程中焊接工艺上存在
缺陷,科学、客观分析了塔机倒塌原因,该鉴定意见应予
采信,且塔机交付最初用户不满十年,机械公司应承担产
品责任。建筑公司对事故发生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民事
责任,据此,应适当减轻其他侵权人赔偿责任。产品缺陷
是事故发生关键原因,机械公司应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
郑某、慕某、建筑公司疏于注意义务,未发现塔机缺陷,
存在过失,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慕某擅自改变塔机型
号,应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③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须有
法律明确规定,侵权人之间应有共同过错,而生产者承担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本案侵权人之间不存在共同过
错,且本案中建筑公司、慕某、郑某均存在疏于注意的过
失,故本案不具备适用连带责任条件。根据本案实际,判
决机械公司、慕某各承担损失的 35%,郑某、建筑公司各
承担损失的 15%。实务要点:用人单位未与职工办理工伤
保险的,即使系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用人单位亦不能将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转嫁他人,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用
人单位追偿范围。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13)渝五中
法民再终字第 00021 号“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
重庆市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天全、慕军工伤赔
偿纠纷案,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