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县财政涉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财政涉农项目的顺利实施, 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 根据各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 包括上级补助和县级安排的用于
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科技、气象、区划等方面的项目资金,不包括
已经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专款专用。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上级批复的建设项目,
要求按规定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立专户, 实行专账专人管理的, 必须按规定要
求办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二)注重效益。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
程成本,不跑冒滴漏,不建“豆腐渣”工程,不搞形象工程,防止损失浪费,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管
理。
第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要求, 凡是单项工程财政投资
在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
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招投标合同提出用款申请, 经建设单位核实、 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合同和施工进度分期予以拨付。
工程完工后凭工程竣工决算和验收有关手续, 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审计部门出
具审计报告后,再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
第六条 财政涉农项目未实行工程招投标的, 项目开工时, 由建设单位根据
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用款申请, 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拨付部
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的 30% )。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合法的凭证分批报账。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
核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后,凭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合格报告和项
目审计报告,再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
在涉农项目资金的批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 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财务
部门,必须层层把关,决不能以任何形式欺报、瞒报,骗取项目资金。
第七条 招投标工程报账须提供: 施工工程副本、 阶段性工程结算单、 工程
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八条 未招投标工程报账须提供: 支付原材料及有关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