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房屋评估报告有效期
房屋的评估报告,我们这些外行人可能并不知道其到底
说的是什么 ?所以我就找了一些关于房屋评估报告的事分享
给大家 !!
房屋评估报告的那些事
1 案情概览
原告等 13 人系湘潭市雨湖区火车站社区东环小区的部
分居民。
2013 年,原告等人的房屋所在区域因湘潭市一环东路道
路建设 ( 西段 ) 项目占地被纳入行政征收范围,后因原告未能
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达
成一致,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作
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
原告等人对该补偿决定不服,依法复议至湘潭市人民政
府,2015 年 4 月 3 日,湘潭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予以维持。
原告据此认为该补偿决定书违法,侵害了原告等人的合
法权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
政府未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与原告等人进行协商 ;
分户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评估方法仅为比较法和收益法,未采
用市场法的评估办法 ; 原告拿到的分户评估报告单上的评估
师签字非由本人签署。
但是原告虽对评估报告的选定及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所
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评估价值等持有异议,但其在
收到相应评估报告后,未在告知的法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也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故本院认
定上述选用方法无明显不当。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在审理过程中,认可本案所
涉分户评估报告中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的签名系一人代签,不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故据此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程序上的重大
瑕疵,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作出的
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2 法律点评
本案因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存在着重大程序上瑕疵,导致
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确认违法。
那么房屋评估报告在征收当中处于何种地位,判断房屋
征收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应该从哪方面考虑呢 ?
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需要评估报告来确定。
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的标准是房屋征收的
核心要素。
现实中,绝大多数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主要集
中在征收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标
准太低,而行政机关认为被征收人漫天要价。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到底多少算是合适 ?这关系到公平合
理地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
此作出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所谓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
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
房地产。
规定由中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
照既定的评估办法来确定房屋的价值彰显了公平与公正,有
效化解征收过程中的矛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
定过程中发挥着无比重要的作用,关乎着被评估房屋的市场
价格是否公正。
为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
委员会 ( 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 ) 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
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
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估机构的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