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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餐饮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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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1: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
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餐饮业、 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障国
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7 ] 84 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从事餐饮业、 商业、 娱乐业等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制啤酒并销售的, 均为消费税纳
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按该意见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二、税收管理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同时报送自制啤洒生产设备、 生产
工艺过程说明及财务核算、帐簿设置情况等资料。
纳税人应按月如实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并按期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纳税事
宜。
纳税人销售的自制啤酒按实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自制啤酒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
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对纳税人不能正确进行财务核算、 不能如实提供纳税资料的, 国税征收机关可按规定核
定其应纳税额。
三、财务管理
纳税人自制啤酒的生产、销售应单独设立有关帐簿和凭证,在帐务上应单独核算。
(一)在“原材料”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自制啤酒原材料的购进、领用及结
存情况;
(二)设置自制啤酒销售明细帐,按日登记自制啤酒产销数量等情况;
(三)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如实核算自制啤酒消费税
计算缴纳情况;
(四)自制啤酒从产出到销售环节应建立规范的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