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近年来,交通肇事已成为十分热门的话题,无论是杭州胡斌飙车案,还是四川孙伟铭无证驾驶及醉酒驾车案都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为此全国都加强了交通安全的措施,重点查处超速及酒后驾车行为。 2009 年 5月 7日晚 8点左右,年仅 20岁的胡斌驾驶大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 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 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 至 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在市区内驾驶改装车,超速行驶,至使行人谭卓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过去曾有多次超速驾驶记录,此次超速撞死行人,社会影响很大,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尤其是胡斌在足球和篮球方面有一技之长,属于 21世纪最需要的人才,故酌定从轻予以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终身吊销驾驶执照。从审判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认定胡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也有一些学者专家认为胡斌的行为应以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就涉及到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究竟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向人群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只能为过失,即应当遇见死伤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到死伤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的。前者是过失犯,即必须以产生刑法规定的损害结果为依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后者是危险犯,不以产生危害结果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危害结果只是加重犯罪的法定条件而已。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刑法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该罪的主体在行为前对其行为所侵害的范围往往不能确定,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及程度。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虽然交通运输安全也属于公共安全,但既然法律对其做了特殊规定,交通运输安全就专指交通运输过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