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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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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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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3 年6月 24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7月 19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65 号公布,自 201 3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 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 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地下停车场、空间立体式停车场。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计算容积率、建筑规模和计收土地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 (二) 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居住区; (四)公园、旅游景点; (五) 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第八条停车场配建标准, 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达不到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