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根据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 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 七部委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
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62条规定: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或其他形式的 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 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 履约保证金 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
在我国,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基本上都是甲方要求, 按照合同总价的比例或超过投标控制价的
比例等多种方式来进行,没有固定的模式。
比例一般是5%-25%,我们国内一般是交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 并弥补给发包
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 (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 三种。履约担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额度为合同价格的 10% ;履约银
行保函是中标人从银行开具的保函,额度是合同价格的 10%;履约担保书是由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上担保公司出具担保书, 担保额度是合同价格的 30%。
一般情况下履约担保是在保修期满并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 15天或14天退回。
履约保证金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依据
《招标投标法》中所称履约保证金实际是履约担保的通称,是指中标人或者招标人为 保证履行合同而向对方提交的资金担保。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常见的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
的履约担保。《招标投标法》第 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
人应当提交。
(2)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目的
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招 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 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
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
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 接
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 约定的内容,完成相关工作。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 比普通订立方式订立的合同更加严
格、谨慎,政府监督部门有更严格的监督,当然,合同的履行也不例外,也应当严格按约定 履行义务。
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合同中的各项义务,不得向
他人转让中标项目。因为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不是仅仅因为投标人对完成合同内容 的承诺,也对投标人的信誉、人员、设备等投标人自有、 不可转让的因素进行了评价, 因此,
中标人应当自行完成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3)不得将中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