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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瑕疵补正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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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瑕疵补正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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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瑕疵补正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灵璧县政法机关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工作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意见》(中发〔 2005 〕 15号)、《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 2008 〕19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就建立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工作机制、防止法律程序“空转”等问题,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执法错误与瑕疵补正的认定标准是:对于政法机关执法办案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处理结果明显不公等,依法应当通过启动法律程序予以纠正或重新作出处理的,应当认定为执法错误。执法错误既包括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过错,也包括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对法律法规、案件事实和证据理解认识偏差等形成的差错。对于事实表述、证据收集、法条引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执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应当认定为执法瑕疵。县直政法各单位要结合本系统实际, 针对执法错误与瑕疵的主要类型及表现形式, 对照标准、依据程序进行认定。第三条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案件评查、公开听证、案后答疑,文书公开等措施,拓宽发现错误和瑕疵的渠道。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后,要通过约谈当事人、查阅卷宗、调查核实等办法,全面审查原案件处理的实体和程序。发现重大疑难问题,难以判明错误、瑕疵的,按规定提交本单位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准确认定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错误和瑕疵。对于执法错误、瑕疵,要坚持依法纠错原则,通过法律程序、法律手段或妥善方式予以纠正、补正。第四条依法按程序纠正执法错误。对于案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改正;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或量刑畸轻畸重、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等错误结论,应当依法调整; 对于受理立案、办案期限、强制措施使用、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办案程序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因执法错误给当事人造***身损害、财产损失,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法按程序纠正执法错误,既要防止以维护生效法律结论权威性、维护自由裁量权为由,有错不纠,也要避免因随意启动法律程序,任意更改依法作出的法律结论。第五条对于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瑕疵问题, 应及时予以补救。对于事实表述不准、法条引用失误、文书制作疏漏等方面的瑕疵,应当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予以补正或更正。对于办案程序不严格、证据收集不规范等无法弥补或恢复原状的瑕疵, 以及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简单粗暴等态度作风问题,应当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争取谅解。要积极探索裁定、决定等补正方式,逐步完善执法瑕疵的救济措施,确保瑕疵问题得到依法妥善解决。第六条政法各单位要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办理纳入执法流程和执法质量监管体系,形成各部门各环节责任明晰,监督有力、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信访部门要认真接待受理、准确了解信访人反映的司题和诉求,立案部门要细致审查、依法导入法律程序,案件承办部门要查清问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管理部门要跟踪督办、严格审核把关,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检查处理违纪违法线索和不公不廉行为,守住执法办案的每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