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简明证据法学论文姓名:邵在青班级:2011 级1班学号:P110310382 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的比较及改善关键词: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排除合理怀疑摘要: 证明标准时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证明标准的性质是法律真实, 证明标准的目的是客观真实。在英美法系国家, 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实际上,“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相当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指的是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应当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是案件事实得到证明是对证据的质和量所提出的的具体要求。简而言之, 证明标准就是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证明标准对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意义。首先, 证明标准是衡量诉讼当事人( 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方) 是否完成法律所要求的证明责任的尺度, 因而可以引导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积极有效地收集证据和提供证据; 其次, 证明标准是衡量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达到法律要求的尺度,因而可以指导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与评断。要科学地界定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标准,必须在认识论的层面上确定证明标准的性质。以司法证明活动中的案件事实的性质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为基础, 关于司法证明标准的性质,存在着客观真实和法律事实。绝对真实和法律真实、实质真实和形式真实三对范畴。其中, 最重要的一对范畴即是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客观真实说认为, 诉讼活动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 应该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法律真实说认为, 诉讼活动中被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在法律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同时包含着主观性、客观性和法律性三种性质,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司法证明结果应当是法律真实, 法律真实是司法证明活动必须达到的真实; 而客观真实则是司法证明的目的, 是司法证明活动要追求的真实。司法证明的标准不能使难以实现的客观真实, 而应是切实可行的法律真实。但法律真实只是界定了司法证明标准的性质, 并没有具体回答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各国对于司法证明标准的具体表述并不一致,甚至在同一国家, 对于不同种类诉讼、不同种类案件、诉讼不同阶段、不同证明主体、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的表述也存在着差异。所谓“多元化”标准, 就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诉讼活动中有多种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可以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和诉讼阶段的不同有所区别。不同种类的诉讼活动可以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一般来说, 刑事案件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例如, 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的表述是“优势证据”。而对于案件的种类不同,使用的证明标准不同。例如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高于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特殊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可以高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立案侦查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逮捕的证明标准; 逮捕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 证明主体不同, 证明标准应当有所不同。证明的对象不同, 证明标准也可以有所不同。一般来说, 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案件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