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
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
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
员,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
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
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
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
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
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
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
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
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
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级政府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
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
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
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
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
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
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
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
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
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
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
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