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地承包合同案
1997年3月1日,原告父亲岳好收以家庭代表人的身份同被告大 村委会签订了二轮土地
承包合同书。2003年被告文坛气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将原告所享有土地经营权的土地
收回,一部分分配给了其他村民,一部分土地卖给了铁矿企业。 原告系出嫁女,但户口尚未迁出, 在新居住地也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此与两被告发生纠纷,经相关的部门调解无效后,原
告便向固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对上述两被告的民事诉讼。
原告岳红霞诉称:2003年被告文坛气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在原告未迁出户口、未
在新居住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 ,抽回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非法剥夺了
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造成了原告辞能够依法耕种此土地,,请求人民 法院依法爱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未进行口头、书面答辩,也未出庭诉讼。
〔审判〕
固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7年3月1日,原告的父亲岳好收与固阳县银号乡大 村 委会依据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 ,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三十年。2003年春,固阳县银 号乡大村委会文坛气村民小组召开代表大会 ,将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收回 ,部分 调整给本村村民,部分卖给了铁矿企业。
固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 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的土地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在承包期间 ,调出原告的承包
土地是违法的。原告的请求赔偿损失事实尽管存在 ,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无法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六十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岳红霞的父亲岳好收在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 ;
二、限被告固阳县银号乡大 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追回退出原告的土地 ,归还原告;
三、驳回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岳红霞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有误为 由,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三项 ,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赔 。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相一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履行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 同。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关于本案的案由。
本案中一审、二审在法律文书中,认为此案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定性是准确的。
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其产生纠纷的前提
条件是有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如此的纠纷法院就能够作为民商事案件受理。
因为只有在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成立生效 ,有此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条件下,才可能在发包
方与承包方之间,因合同的履行或者第三人的侵权 ,产生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第三人侵权等
不合法的行为导致另一方不能够依法享有其权利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爱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上的权利而不是法律关系上的权利。有许多 法律上的权利,如公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