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docx

格式:docx   大小:66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docx

上传人:changjinlai 2021/5/8 文件大小:6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已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1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11 年 5 月 16 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法释〔 2011 〕 1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 2011 年 4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1 次会议
通过)
为了规范委托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
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 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第二条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委托法院 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 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 但应
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
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 。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
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 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
权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
第四条委托执行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
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手续, 不需报
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委托执行函;
(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 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 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 电话;
(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第六条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
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 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 并在委托执行
函中说明。
委托执行后, 委托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法
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委托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
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委托法院的查封冻结顺序。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 1
个月的,委托法院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
第七条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 ,应当在 7 日内予以立
案, 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 同时将
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
委托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 应当在 7 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
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 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 联系执行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