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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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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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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00年5月17日 威政发[2000]17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口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适用本办法。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必须建设一楼多户住宅楼 的,不通用本办法C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
住宅用地只不使用权第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捕方一处宅基地. 农
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严 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提倡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 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提倡有条件的村庄,为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统一 建设一楼多户的住宅楼; 第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土地管
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将上级下达的住宅用地计划指标、 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镇、村。严禁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六条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积: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的,每户 不得超过133平方米;占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在 666平方米 以上的,或占用非耕地的,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 166平方米。具体标 准由各市、区人民政期制定Q 第七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 请住宅用地: (一)达到法定婚龄,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住宅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规划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要搬迁的; (二)城铛
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四)现住宅
破旧需翻新的; (五)县级以上人武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c 第八条 农
村村民门请住宅用地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
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非本村村民的; (三)本村村民将原住宅出卖、
出租或将住宅改为经营场麻后乂巾请宅基地的。 第九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按•卜列程序审批: (一)建房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根据当年住宅用地计划,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确定当年建房户名单,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
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设住宅, 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人民 政府批准; (四)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批准的建房户名单。 第十条 农
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在批准住宅用地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 依法逐级向市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民占用耕
地建设住宅的,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应先行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开垦整理耕
地,新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农用地转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 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当按照被占用耕地前 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一条 农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管
会计)申请住宅用地的,应由所在镇领导集体审查同意,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秆年报批、,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住宅用地,须由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人员
按照用地批复界定用地范围、丈量用地面积后,建房户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对批准的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