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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烯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 加强动火管理, 防止事故发生, 保障装置生产及工程施工安全, 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煤化工板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烯烃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同时适用于对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二章定义第三条动火作业在公司生产厂区及厂管区域进行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以下作业属于动火作业管理范畴: (一)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打磨钻孔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风镐、气动扳手、液压扳手、喷砂、切割水泥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包括临时照明、移动照明、电钻、电喷涂、喷漆、电动扳手等)。(五)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其它作业。(六)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第三章动火作业分级与动火作业有效时间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一)特级动火 1. 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2. 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3.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甲醇罐、汽油罐、丙烯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 切出运行, 经处理和采取有效措施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5.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的设备或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6.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7. 节假日期间和当日 20: 00 至次日 8: 00 的一级动火作业。(二)一级动火 1. 正在运行的、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及 30m 以内区域; 2. 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氧及液态氧、其它气体( 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 、腐蚀品、可燃固体等的泵房、机房及 30m 以内的区域; 3. 未有可燃液体、液态氧、液态氮、腐蚀品等罐区防火堤内、液化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 各类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装卸栈(台) 、洗槽站及 25m 以内的区域; 5.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及 15m 以内的区域; 6. 切出运行, 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设备( 不含易燃粉尘) 的第一次动火; 7. 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它仓库及其它重大危险源等地点的动火作业; 8. 正在运行的煤粉生产场所, 煤粉仓、易燃固体料仓、输粉管道、粉尘过滤器、粉尘收集器等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9.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可燃、易燃及助燃工艺系统管网的第一次动火; 10. 已投入运行过的传输设备(含各种传输带、上下水井、易燃易爆品管道、氧气管道及其它压力管道等)附近的动火作业; 11. 在任何进行喷涂、防腐作业环境下进行的动火作业。 12. 运行的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 1. 正在运行的、不存在可燃易燃及助燃介质的生产的动火; 2.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管线和设备的非第一次动火; 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 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等); 6. 非易燃易爆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等禁火区; 7.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8. 停止运行并经处理合格的厂区管廊及管廊两侧 10 米以外区域的动火作业; 9. 边缘距离已生产属地区域≥ 30m 的施工工地上的动火作业; 10. 工程施工新区动火、除特殊、一级和固定用火以外的动火; (四)固定动火在生产区域内,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 可以划定为固定动火地点。第九条动火作业有效时间 1. 特级、一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8 小时; 2. 二级动火作业有效时间≤ 24 小时, 装置全面停车检修、改造且置换合格的有效时间≤ 72 小时; 3. 固定动火作业有效时间≤三个月(一个季度)。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技术要求第十条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防火要求(一) 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必须将动火现场的工艺生产状况、设备置换情况、周围环境情况向施工单位或车间及动火作业人、监护人交底。(二)在管道设备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必须保持微正压。(三) 对经处理后的易燃粉尘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动火时, 必须切断所有物料进出口并加好盲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