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报说明(2011年)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 “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该列数据为“一般货物及劳务”列的其中数。
(十三)“本年累计”列,填写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填表说明另有填报要求的除外)。
(十四)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也在本栏填报,涉及应税服务应填报“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详见附件一)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8行加第7行的“小计”栏填报)
(十五)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十六)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填入本栏。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十七)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销售额,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列反映。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8行加第7行的“纳税检查调整”栏填报)
(十八)第5栏“(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的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本栏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4行加第13行的“简易计税方法”栏填报)
(十九)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的全额。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税行为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销售额,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
“一般货物及劳务”列反映。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4行加第13行的“纳税检查调整”栏填报)
(二十)第7栏“(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及服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应税行为销售额。
(二十一)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及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
(二十二)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及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货物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
(二十三)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适用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