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信合作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的管理办法
为了用好、用活、用足支农再贷款资金 ,增强我社支农支小实力 ,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保证支农
再贷款资金安全、周转使用、按期收回。根据、等法律法规 ,制定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的
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支农再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及涉农项目贷款资金不足时向人民
银行借入的再贷款。
第二条贷款原则。我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为农信社)发放支农再贷款坚持 “投向控制、
规定用途 ,自主审查投贷、周转使用、设立台帐 ”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符合农信社贷款发放条件的农户、 从事涉农项目的城镇居民和
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涉农小微企业、农村经济组织 ,农村工商组织。贷款人是
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贷款发放的各营业机构。
第四条贷款对象。县城内从事农业生产 ,经营活动的农户和从事涉农项目生产经营的个体工
商户 ,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涉农小微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工商组织。
第五条贷款用途。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 ,扶贫开发项目库的贷款 ,重点解决农民从
事种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 ,储运和农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对采用支农再贷
款杠杆化运作模式的支农再贷款不得发放用途为消费类贷款。
第六条支农再贷款可采用信用、联保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 ,担保贷款的方式包括保证、
抵押和质押。
第七条贷款期限。每笔贷款的发放 ,各社应根据借款人从事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合理确定贷
款期限 ,小额信用贷款不超过三年 ,抵(贷)押担保贷款不超过五年 ,借款人归还再贷款确有困
难的 ,按规定展期。
第八条贷款利率按照我社制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逾期 (或挪用) 贷款利率按信贷
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不得在利率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九条县联社制定农村业务部负责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管理及与人民银行的对接工作 ,各信
贷发放网点明确一名支农再贷款专管员。
第十条各社在发放支农再贷款时 ,必须按照贷款审批的相关流程进行审批 ,超权限的一定要按
逐级上报审批执行 ,不允许越权放款。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自然人客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借款人必须是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农户。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微企业客户条件:
(一)企业及法人代表诚实守信、没有拖欠债务 ;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
(三)企业领导层管理水平高 ,经营能力强 ,创业经验丰富 ;
(四)在企业所在地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或家庭 ,已经获得农信社发给的 “摇钱树卡 ”;
(六)企业法人已经通过农信社按照《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
神要求进行评级、授信的。
第十二条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
支农再贷款可采用以下三种运作模式或三种模式的组合 ,具体操作时与人民银行协助确定。
“支农再贷款 +农信社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