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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cjc201601 2021/5/9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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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保证资金安全、
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有关文件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纳入 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公路桥梁改造 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 则。
第四条 建设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 并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 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 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税务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管理单位(以 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章 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国家、省、市及县财政拨付资金,纳入专户统一管 理,专款专用,实行封闭式运行。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统一由项目所在乡(镇)为业主单位, 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工作,通村(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 建筑资质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客运网络项目必须遵守招投 标制、监理管理制。
第九条 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 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的 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项目投资计划,在确保工 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 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规范拨款审批程序,明确拨款流程。
(一)业主单位向县交通部门提由请款申请,填写《专项资 金拨付审批标》;
(二)县交通业务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和请款申请进行初步 核实,提由拨款意见;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拨款意见。
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或实际项目与下达计划项目不一致;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或擅自 变更工程设计的;
(三)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四)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遇下列情况的暂停下拨建设资金:
(一)招投标不规范,施工单位存在资质桂靠等行为;
(二)监理合同不规范,监理单位及人员不到位;
(三)施工工艺不规范,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四)检测不规范,不能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的;
(五)建设资料不齐全,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建设资金使用手续不齐全, 资金挤占挪用,账目不清楚 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和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 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并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补助资金使用的有 关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车购税资金按照国家有关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 地拆迁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业务部门提由拨款意见。应根据有关文件和项目投资 计划,按工程进度提由拨款意见,对结算凭证税务发票、工程价 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实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