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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外债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对外债借入、使用、偿还情况实行登记管理的制度。实施外债登记和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下文是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 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统计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确定外债统计范围和统计方法。

  外债统计方法包括债务人登记和抽样调查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变化情况,对外债登记范围和管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二章 外债登记

  第六条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 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发生提款时,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结汇、购汇、偿还和 账户变动等信息。

  第八条 债务人为境内银行,应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

  第九条 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二条 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 售汇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