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审计法实施管理细则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关系是一种经济监督关系,发生于审计主体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最新审计法的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我国最新审计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本细则依审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审计处审计事项之范围***
依本法第四条规定,审计处***室***办理在各该省***市***或县***市***之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财务之审计应以审计部所指定办理者为限,办理结果,应呈报审计部。其依本法第七条规定,兼办未设审计处***室***者之财务审计,其办理结果,应由该被指定兼理之审计处***室***负责。
第三条 ***委托审计之通知及其决定***
审计机关依本法第八条规定委托其他审计机关办理之审计事务,或依本法第九条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团体或专门技术人员办理审计上涉及特殊技术及监视、鉴定等事项,应将委托事务范围及其他必要事项,以书面通知之。
受委托审计机关所作决定,应负其责任,遇有再审查时,并应由该受委托审计机关办理之。委托其他机关、团体或专门技术人员办理事项,其结果应由原委托之审计机关决定之。
第四条 ***就地或抽查审计应行审核事项之规定***
审计机关依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派员赴各机关就地办理审计事务,或办理送审机关之抽查审计,其应行审核事项,由审计机关规定之。
第五条 ***就地审计或抽查之书面送达***
前条办理就地审计事务或抽查人员,遇有应行查询、更正、补送等事项,得以书面送达各该被审核机关。
第六条 ***派遣文件之提示***
审计人员赴各机关执行职务,应提示审计机关派遣文件。
第七条 ***稽察证之核发***
审计人员依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使用之审计部稽察证,由该管审计机关长官核发,稽察征须载明事由、地点、时日及持用人职别姓名。
稽察证使用规则,由审计部定之。
第八条 ***稽察之协助***
审计机关行使稽察职权,有需各机关团体协助时,各机关团体应负协助之责。
第九条 ***封锁之执行***
审计人员依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封锁时,应制作笔录,记明封锁物之种类件数后加封,于封面签名或盖章,并令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于笔录及封面签名事盖章。
上项封锁物,应令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负责保管,不得擅自拆封。
第十条 ***提取之执行***
审计人员依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提取时,应制作笔录,记明提取物之种类件数,并出具收据交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收执。
第十一条 ***通知莅视***
审计人员赴各机关执行职务,必要时得通知该机关长官或其上级机关派员莅视,其结果得制作笔录,由关系人及莅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 ***执行之报告***
审计人员在外执行职务,应于每一机关任务完毕后,随即制作翔实报告,陈报该管审计机关核办,除特殊案件经呈奉核准者外,其报告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十三条 ***通知之送达***
审计机关依本法规定发出之通知,应取得送达日期之回证或以挂号邮件送达。同一案件,受通知之机关有二个以上时,应分别送达。
第十四条 ***通知事项办理情形之函复***
审计机关发给各机关之审核通知除涉及修正、剔除、缴还或赔偿事项,应依本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外,其余通知事项,亦应限期将办理情形,函复审计机关。被审核机关如有逾期未函复者,审计机关应予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函复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通知处分之效力***
受通知处分之机关,应依通知之内容执行,并将处分结果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不法行为之通知***
审计机关依本法第十七条规定通知各该机关长官处分之案件,应以副本抄送监察院。其情节重大者,应专案报请监察院依法处理,俟监察院决定后再行通知各该机关。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之查询或调卷***
依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移送法办之案件,或有关财务诉讼案件之曾经审计程序者,司法机关为明了案情或搜集证据,得向审计机关查询或调阅有关案卷,其经办案件之审计人员,不受传讯,但有涉及私人行为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声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