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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2005年12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 2006年 1月1日起施
行)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 印
二OO五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2)
第三章 城市公共设施 (15)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8)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32)
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35)
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37)
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39)
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 (44)
第十一章附则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 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和 《广东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 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 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 建设工程)。
第四条 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 2006年1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六条 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J 137 — 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 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一) 居住用地(R);
(二) 公共设施用地(C);
(三) 工业用地(M ;
(四) 仓储用地(W ;
(五) 对外交通用地(T);
(六) 道路广场用地(S);
(七) 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八) 绿地(G);
(九) 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
第七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 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 。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 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 用地
以低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建筑密度较 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 用地,如: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煤气站、小区商 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 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 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2
二类居住 用地
以多、中、咼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环 境较好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 用地,如: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煤气站、小区商 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 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 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 用地
以多、高层为主,市政公共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 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31
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所、居委会、垃圾站、 煤气站、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 中心等。(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及停车场 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 用地。
R4
四类居住 用地
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点为主的用地。
R41
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