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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7-25修订稿)评析(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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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6-7-25修订稿)评析(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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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16-7-25修订稿)的解读
版本概况:发布日期: 2016 年 7 月 25 日,征求意见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
药审机构的职能
原文: 第十条: 药审机构可根据产品风险和技术审评需要提出现场检查、 样品注
册检验等要求,并综合现场检查、样品注册检验等报告做出技术审评结论。
评析:这条看起来很平常。可是 FDA 就是这么干的。也就是说,民间猜测的
CFDA 的 模式会趋向于美国 FDA 的模式是真的。 CDE 可能变成一个大中心,
独立进行受理, 收回省局的受理、 批准权。 省局将只有日常监管和补充申请审核
的权利。而且 CDE 可以发起有因核查、复核检验。 FDA 并非以复核检验为申
报必须条件, 一切都是因风险而选择的。 那以后中检院的职能会不会有所改变呢?
这里的药审机构定义是 CDE , 注意, 是 CDE , 因为规定了国家局的职能是建立
科学规范、 完善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 省局没这职能, 所以不包含省局技术审评
部门。
由此省局职能只剩下日常管理,上市监查,被“抄报”。上市许可,这次的
征求意见稿里不分新药和还是仿制药, 一句话: 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提出上市申
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 同时看一眼第一百零五条食品
药品监管总局对药品有效性、 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等没有影响的变更, 实施备案
管理。备案管理都是总局的了。省局注册处已名存实亡……
药品注册申请类别
原文: 第三条药品注册申请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上市申请、 药品上市后
注册事项变更的补充申请以及延续申请。
评析: 药品注册申请类别已简化为临床申请、 上市申请和补充申请三类, 不再区
分药品注册申请为新药还是仿制药
申请人主体资格
原文:第四条 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并能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境内主体
或者境外合法制药厂商。
评析: 只要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境内主体即可, 申请人不再局限于制药企业, 高校、
科研机构、研发公司甚至个人都可以成为申请人。
申请人的职责范围
原文: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药品研制及申报全过程,包括研发和委托研发的以及
使用他人的用于药品注册的数据、 资料、 样品等合规性和可评价性负责。 申请人
应当建立相应的药物研究和样品试制质量管理体系 , 确保药物研究及样品试制过
程规范、 全程可追溯 。
评析: 要求研发过程具备质量管理体系, 全程数据可追溯, 意味着研发阶段也要
实行类似 GMP 的质量管理体系,牵涉到数据完整性的相关要求。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样品试制的, 应当对受托方的条件和
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或者对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查。 受托方应当遵
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保证药物研究及样品试制过程规范、全程可追溯。
评析: 受委托方必须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体系, 最好具有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证
书。
第七十条 上市申请前,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进行充分评估,创新药应当具有明
确的临床价值; 改良型新药应当比原品种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 仿制药应当与原
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
评析:此条款与日前轰轰烈烈开展的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要求相呼应
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