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为把上海市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纳入城市地区规划, 使公共厕所的规划、 设计符合市容 环境卫生的要求,特制订本标准。
第 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区水冲式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县属城镇公共厕所的规划和设计, 也可参照执行。
单位内部使用和对外开放的厕所,除按有关标准执行外,亦可参照本标准。
第 条公共厕所的规划、 设计,除应按本标准执行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公共厕所规划
第 条在制订城市新建、 扩建、 改建的地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时, 必须将公共厕所建设列人规 划。
第 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和旧城区住宅区、 商业文化街、 交通道路及火车站、 长途
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广场、体育场 ( 馆) 、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人流集散 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第 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如下:
400〜600m设置1座;其它市区道路, 700〜900m设置1
1 座;旧城区成片改造地区,每平方公里设置 3~4座。
一、 市区地区级中心以上的商业文化街, 座。
二、 旧城区按常住人口 5000 人左右设置
三、 新建小区内的地区级中心,每平方米公里设置 第 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
一、 旧城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
二、 新建住宅区内的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
6 座;一般住宅区,每平方公里设置 3 座。
2
10〜20m2;
2
5〜8m;
三、商业文化街、交通道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 流动人口建筑面积指标为 2〜10m2;
四、公园、广场、体育场 ( 馆) 、影剧院、菜场、集贸市场等附近的公共厕所,千人流动人口建筑 面积指标 (按最高聚集人数 )为 15〜30 m2;
第 条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以 60〜100 m 2为宜。
第 条新建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并设置绿化隔离带。 第 条公共厕所应以独立式建筑为主,亦可建附建式。附建式公共厕所应设在建筑物底层, 并有单独出人口及管理室 第 条 公共厕所的建设地点,应符合卫生要求,便于粪便污水排放,易于寻找。
第三章 公共厕所设计
第一节 设计原则
第 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必须适用、卫生、经济、文明、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 条在市区范围内必须建造水冲式公共厕所,水冲式公共厕所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有能及时冲洗的专用设备;
二、 便器 (槽) 排水口下方必须有存水弯;
三、采用封闭式的污水管道、检查井、化粪池等。
第二节 公共厕所等级
第
第322条 各等级公共厕所适用范围:
一、 高级:对外开放旅游景点、主要商业文化街附近及其它特定地段;
二、 一级:商业文化街及新建住宅区;
三、 二级:主要街道及新建住宅区;
四、 三级:一般街道及住宅区。
高级公共厕所可附设更衣室、物品寄存处、停车处等。
。
公共厕所等级标准表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