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宿/客栈
委 托 经 营 管 理 合 同
                
甲  方(受托方):
注册地: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乙  方(委托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甲方托管乙方物业从事客栈经营等相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诚信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某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客栈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定义和解释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的概念是:
—应解释为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非生产用使用年限2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所有家私、装置、办公设备、装饰,厨房、酒吧、洗烫设备、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客栈相关运营设备和物资。
—应解释为一般用于客栈营业运作的小件物品,如:餐具器皿、客房针棉织品、布草、小型厨房用具、制服等,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具体划分按客栈统一会计制度及国家会计法规处理。
—应解释为针对客栈运营管理的个人运行模式。
—应解释为与公历年度一致,由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的12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由开业第1天开始至12月31日止)。
—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的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客栈”经营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客房总销售、餐饮、酒吧、商场、娱乐设施的收入、洗衣、兑换、代理,及其他客栈操作及设备使用、赔偿费、租赁费等各项服务获得的应纳税营业收入的总和,也包括在顾客账单上所加的任何小账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
—为按中华人民某国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
—为每一会计年度之客栈总收入额与客栈营业成本的差额,简称GOP。
—应根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人员基本薪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临时的,为客栈员工派发的其他款项,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员工膳食、工装及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资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的应付款项或税项。
B、为客栈而消耗的食品、饮料、物品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的成本。
C、因客栈运行而发生的热力、水、电、气、通信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
D、所有因正常客栈管理经营所需的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的开支。
G、为维持客栈良好状况而产生的修缮、保养及更换费用。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一般情况下由客栈业主或管理公司在客栈所产生的营业费用。
J、付与推销代理及各类营销公司的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K、员工培训费用,包括其它计划性培训费用及培训奖励。
L、客栈为激励员工而开支的其它奖励费用。
M、根据当地经验,经甲方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N、为客栈营业而产生的任何直接税项、牌照费、公共事业摊销的缴付。
—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经营费用”,不包括在“经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