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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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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 1995 年4月 14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 年11 月 14 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城市街道绿化和园林绿地的树木除外。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 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要任务, 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都要与其上一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加强对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林业公安队伍和航空护林站的领导和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及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完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增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适当安排一定的森林防火经费。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每年要在育林基金中安排不低于 3% 的森林防火经费。集体林场每年要在集体林收入中安排不低于 2% 的森林防火经费。第八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森林防火灭火各项活动,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第九条对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每年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一次;市(州)人民政府每二年表彰奖励一次;省人民政府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次。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当地驻军领导组成。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森林防火工作,其专职干部纳入林业公安管理。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第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森林防火的交通、通讯设施建设,建立通讯网络。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防火专用车,按特种车辆管理,免征养路费。第十二条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本经营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及林区其他各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森林防火委员会, 负责本经营区、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 负责本行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并负责组织群众联防。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乡(镇) 行政区交界的林区, 以及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交界的林区,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