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
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XXX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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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赠与合同达成合意后合同即宣告成立。赠与合同履行后,无法定情形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事后就赠与标的物进行的有违原赠与合同目的的行为,并不能撤销原来的赠与合同。笔者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能够充分说明赠与合同的这一特点。
李x义系李x刚、李x英、李x侠之父,2000年1月李x义妻子去世,同年底,李x义经人介绍与周x梅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初,李x义在被确认为肝癌晚期后,将自己七年前存入银行的1400美元存单和其身份证、私章交给周x梅,托其把钱取出后用于治病。该1400美元是李x侠于七年前赴台湾定居生活前送给李x义的,因存款时间较长,李x义遗忘了存单密码,周x梅因此未能取出该笔存款。同年5月1日,李x义又给周x梅写了一份委托书,委托周x梅挂失该存单、并将该款取出用于看病。当周x梅持李x义的存单、身份证、私章到银行办理挂失取款手续时,银行要求周x梅须李x义本人才能申请挂失取款。没有为其办理存单挂失手续,周x梅也未能取出存款。同年5月28日,李x义给周x梅立下字据,称无论其死与活,该1400美元均归周x梅所有,其子女无权过问。
后李x刚、李x英、李x侠均不同意其父将1400美元赠送给周x梅,并于同年6月1日为李x义办理了临时身份证,准备去银行挂失取款。经李x刚等人申请,6月2日,中国银行徐州市青年路办事处(以下简称中行青年路办事处)工作人员赵某及司机丁某前往李x义住处为李x义办理1400美元存单挂失手续,由赵某填写好存单挂失申请书,李x义在储户签收栏签名捺印,挂失理由是存单、密码遗失。赵某同时为李x义书写一份委托书,委托李x侠代办相关手续。李x义在委托书的委托人栏上签名捺印。赵某作为经办人签名,丁某以及邻居董某、单某和李x英作为见证人签名。但中行青年路办事处考虑诸多因素,没有为李x义办理存单挂失手续。
同年6月3日,李x义在李x英、李x刚等人的陪同下前往中行青年路办事处办理存单挂失手续。赵某为李x义打印一份遗嘱,称1400美元存款在其去世后,由李x侠继承,以前所做遗嘱作废。李x义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后,又在银行的空白挂失申请书上签名。但在签名时李x义病情突然恶化,被急送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医院病历主诉栏记录为:发现肝癌2-3月,意识不清2-3小时;病史栏记录为:2-3月前确诊为肝癌,今2-3小时前突然出现意识不清;体检栏记录为:浅昏迷;诊断为肝癌、低血容量性休克、肝昏迷。中行青年路办事处考虑李x义的身体状态,再次没有办理挂失手续。后李x义病逝。
周x梅与李x英、李x刚等申请存单挂失均未成功,无法取出1400美元,双方经协商未果,周x梅于同年12月19日以李x刚、李x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