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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汇编(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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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汇编(整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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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目录
(试行) (沈规国土发[2002] 54号)
(沈规国土发[2005] 9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64号令)
(沈规国土发{2010)142
号)
《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的通知 (辽住建[2011171号)
(试行)
(沈规国土发{2011)96号)
&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沈
规国土发{2011)47号)
规划审批补充规定(试行)
(2002年3 ;] 21日 沈规国土发[2002] 54号)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话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筑物退让规定》(沈规发[2000] 18 号文件),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居住建筑容量控制
第一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片开发的住宅项在满足建筑密度、绿地率 要求前提下,其容积率(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 符合下列规定:
(-)低层居住建筑(不含别墅)容积率不大于1・0。
(二) 多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7。
(三) 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不大于3. 5。
(四) 高层、多层、低层混合布置按上述指标的上、下限值进行控制。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原则通过上不再审批七层住宅。
第三条 二环以内,规划为非高层区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插建12层以
上的高层住宅。
第四条 具备成片开发条件的地块,不再审批零星插建居住建筑。
第二章 建筑物退让
第五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两侧的距离
(一)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 开设出入口,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果(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 规划红线不小于6米;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2米以下的道路两侧,后退道路规 划红线不小于3米。
(二)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后退 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5米。
(三)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市场和贸易市场等有大 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 或回车的场地。
(四) 沿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0米, 沿其它门牌号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8米。
第六条 新用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小于2米,主出入口处后退
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
第七条 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
(-)界外为居住建筑的,应符合建筑间距规定,且退相邻地界不小于6米。
(二) 界外为规划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一 半,且不小于8米。
(三) 界外为规划非居住用地的,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按高度退地界依次为: 新建建筑高度为9米以下(含9米),退界不小于8米;高度为21米以下(含 21米),退界不小于10米;新建建筑高度为21米以上,退界不小于15米。
(四) 界外为中小学校操场的,在满足建筑间距规定的条件下,新建建筑长边沿 操场东、西、南侧布置,后退地界为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不小于8米;短边沿操场 布置,后退地界不小于6米。
(五) 新建建筑后退地界距离不能满足退让规定要求的,须与相邻单位达成协 议。
第三章规划拆迁范围
第丿I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拆迁范用须满
足建筑间距和退让规定。
第九条 规划用地范围的划定,应根据周边条件和路网规划情况,考虑
地块的完整性和建设项口的可行性。拆迁范圉根据规划用地范圉和建筑物对周用 影响确定。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在规划道路一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
规划路中心线至建设项目用地之间土地的腾迁,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H—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
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建设规划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曲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沈规国土发[2005] 91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复式建筑的规划管理,现将复式建筑面积计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一) 、建筑层高在4 (2. 8+)米以下(包括4米)时,建筑面积按规定 标准计算,不记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