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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互联网并购未亮红灯互联网( 互联网专题: 2011 年9月1 日实施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规定》引起了并购相关利益者的一致恐慌。英国《金融时报》更以“商务部新规监管互联网并购”为题声称并购安全审查新规涉及互联网业的外资并购。然而, 对此恐慌者大多是出于对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不了解。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相当复杂, 就某一细分行业而言,可能涉及诸多的法律交叉适用及行政部门的交叉管理,只有准确把握这些规定,才能对并购安全审查新规作出正确的解读。互联网不在并购安全审查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 2011 〕6 号文), 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为并购后外资可能取得实际控制权的关系国防安全的企业; 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不属于上述七大行业范围, 或者虽然属于上述七大行业范围, 但外资不可能取得实际控制权的, 不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尽管七大行业细分尚待有权机关作出具体的解释,但是显而易见,唯一能与互联网沾得上边的是“关键技术”。依据 1997 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1 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及行业经验,关键技术是指测绘技术;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 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中的地形图编制、普通地图编制的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技术。这些技术列入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或禁止类。互联网的基础技术属于信息产业技术,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 要么属于鼓励类, 要么属于允许类。因此, 将互联网业目前所使用的技术纳入“关键技术”是困难的。互联网行业是一个通俗的说法, 法律术语为增值电信业务, 从事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 ICP 证)。中国对该行业的外资实行准入制度, 具体表现在, 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需是电信运营商并具备良好的业绩, 持股比例不能超过 50% 。互联网的核心不在于技术, 而在于传播, 在于用户体验。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结合, 产生了类如电子商务、在线支付、新闻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互联网形态。从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实践来看, 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电信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而对于不同类别的互联网业,也有不同行业内法规在监管,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适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新闻网站适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支付适用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在这些法律体系之下, 政府对互联网行业的管理行之有效, 并未危及到国家安全。因此, 无论是国办发〔 2011 〕6 号文, 还是商务部并购安全审查新规, 互联网行业都未列入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协议控制不违法但需加强监管 2009 年6月 22日, 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 明确了外资并购内资的两种形式, 即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协议控制( VIEs ) 并不属于该规定规范的并购方式。商务部并购安全审查新规将“协议控制”明确为外资并购内资的第三种形式。安全审查新规明确, 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 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