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保密法释义(六)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共 4条, 主要规定严重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机关、单位发生重大泄密案件和定密不当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 以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本条是关于严重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一款明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列举的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违规行为是导致保密措施失效, 国家秘密失控, 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 国家秘密安全遭受严重威胁的最常见、最典型的行为, 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 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后果, 只要发生所列举的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都应依法追究责任。本款主要规定两种法律责任形式: 一是行政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 应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分。二是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 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是: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 项(件)以上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2项(件) 以上的;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3项(件) 以上的; 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是: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 1项(件) 以上的;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 3项(件) 以上的;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 4项(件) 以上的;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 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款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 且不适用处分人员的处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 主要是指不属于组织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