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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20202( 颁布时间) 20120501( 实施时间)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号( 文号)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201 1年10月26 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1月9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三章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第四章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 2011 年 10月 26 日通过的《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 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12 年1月9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2 年5月1 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 年2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防治洪涝灾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以及排水、水害防治、水工程管理等水务活动。第三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务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价格、气象、农业( 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务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务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水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务基础设施的投入,拓宽水务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务基础设施建设。第七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险情报告和投诉、举报电话, 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报告洪涝险情、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和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后, 应当及时处理, 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人。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八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市水资源专业规划: (一) 市防洪排涝、灌溉、供水、排水、抗旱、节约用水、水功能区划、景观水系、水文测验、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等专业规划, 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 市地下水普查勘探和动态监测规划, 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 市渔业以及水产养殖、水上旅游、水污染防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由市农业( 海洋渔业)、旅游、环境保护、港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市水资源专业规划和本区、县级市的管理需要, 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市水量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市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以及用水需求, 制定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实施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统一调度。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的用水需求, 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第十一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 并提出取水总量控制目标和水源替代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年度取水计划以及取水许可总量, 不得超过其取水总量控制目标。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除消防、抗旱、施工安全等应急取水外, 禁止开采地下水;已经批准取水的,应当限期封闭水井。第十二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本市地热水、矿泉水储藏情况, 确定年度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区域和开采限量。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