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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docx

上传人:露露二天 2021/5/12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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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
交易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1
第三章 交易商 3
第四章 交易 5
第五章 结算 7
第六章 交收 9
第七章 风险控制 12
第八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13
第九章 纠纷调解与违约处理 14
第十章 附则 16
附件一: 17
附件二: 20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2007版)
第一章 总则
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依托中国不锈钢交易网( ),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不锈钢及相关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并提供物流、信息等相关服务;中心是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科技电子商务项目和政府鼓励的信息化项目。
为规范中心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心进行的电子交易活动,对另有特别规定的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种,适用其特别规定。本规则是中心、全体交易商、结算银行和交收仓库必须遵守的公约。中心不参与电子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则组织电子交易,保障各种电子交易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交易”是指在中心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中心相关规则,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商品购销和贸易的行为。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依据本规则及中心其它业务规则、有关文件,经中心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交易席位”是指交易商查看交易信息、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电子交易通道。
“交易模式”是指经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商品交收的各种方式。中心可根据市场需求适时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对模式进行调整。
“交易品种”是指经中心认定,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和公布,用于电子交易、交收的标的物。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书。主要条款有:交易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生产厂家、包装、检验标准、价款、结算方式、交收时间、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是否可转让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
“仓单”是指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交易商用于交易或交收的商品权益的凭证。交易商将货物存入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后取得其开具的《存货凭证》,经中心注册登记为仓单后可用于交易和交收。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按中心规定的额度和进度向中心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
“订货”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与交易对方签订买卖标的商品的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行为;“订货”分为“买入订货”和“卖出订货”。
“转让”是指交易商将已通过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交易行为。
“转让收入”是指交易商将已在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转让时产生的收入。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交收日”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合同公告中规定的,开始办理商品交收的日期。在交收日闭市后,所有到交收日的电子交易合同终止交易。
“结算价”是指中心某电子交易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交收价”为最后2个交易日(含交收日)电子交易合同的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如果这两天均没有成交,则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作为交收价,如该日还是没有成交,继续往前顺延一个交易日,依次类推。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
“结算银行”是指由中心统一指定的,用于存放交易商款项并协助中心对该款项进行结算、划拨的银行。结算银行作为第三方,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
“交收仓库”是指经中心指定,负责对交易商品进行交收、保管,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单位;是根据交易需要,由交易商申请并经中心核准、委托,为交易商办理中心交易商品交收的仓储单位。
交收仓库与交易商之间签订仓储保管合同,负责对交易商存放的商品进行保管,对商品外在状态进行检验,按中心要求开具《存货凭证》;中心与交收仓库签订合作协议,交收仓库应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交易商
交易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