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2008 年 01月 28日 16时 08分 116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民族民政“廉租住房”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8]1 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保障我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 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国家九部委第 162 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7]5 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保障是指由政府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减免等方式, 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廉租住房的保障管理。三、各区、县(市) 政府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编制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并负责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发证工作, 各金融机构根据央行相关规定提供廉租住房开发信贷支持。各级发展与改革、财政、监察、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税务、审计、公安等部门协同实施本办法。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指定专门机构具体实施廉租住房的经租管理工作。四、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小户型住房,并依照本办法向社会出租。五、受市政府委托,市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和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当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不包括学生户口)并居住 5 年以上; (二) 市区( 不含萧山、余杭区, 下同) 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以下简称《救助证》)或《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发) ;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 申请家庭持有民政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三) 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含) 以下, 或3 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 45 平方米(含)以下; (四)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下。七、廉租住房配租工作根据申请家庭的困难程度有序推进, 并优先安排特殊困难家庭。八、市区范围内持有《救助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市区范围内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家庭,且为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实物配租,也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一)孤寡老人、军烈属、一至二级残疾人申请家庭; (二)夫妻双方有一方年龄在 52 周岁(含)以上的申请家庭。持有《低收入证明》的其他申请家庭原则上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的具体条件, 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九、申请家庭为下列情形之一的, 原则上不参加实物配租, 但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