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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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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80529( 颁布时间) 19980529( 实施时间) 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997 年 12月 30 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 8年5月29 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租赁管理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转租第五章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 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房屋租赁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住房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房屋所有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人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益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视同租赁。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租用房屋。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 以下简称当事人) 的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七条海口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屋租赁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管理房屋租赁事务的机构具体执行本办法。市规划、城建、土地、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八条房屋租赁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第九条出租人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产权来源的有效证件;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或者合法有效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出租的有效证明。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有关文件,还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第十条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自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 予以登记, 并发给《房屋租赁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当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一条《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的合法有效凭证。未经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的,不得出租房屋。第十二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当事人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没有证明其产权来源有效证件的; (二)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以盈利为目的, 将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 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