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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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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80912( 颁布时间) 20081101( 实施时间)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190 号( 文号) 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标准第三章保障资金和保障住房来源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2008 年8月 25 日市人民政府第 4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8 年 11月1 日起施行。二 00 八年九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 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汉出口加工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范围包括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 和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制订本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 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第四条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承担。各区房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也可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承担。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财政、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并确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区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目标和责任。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租金补贴和配房租赁等方式, 以租金补贴为主。租金补贴,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租金补贴。配房租赁, 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配一处住房供其承租,按政府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七条市国土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 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拟订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 租金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 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60% 确定。(二) 租金补贴的每平方米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 80% 确定; 其他低收入家庭按上年度市场平均租金的 60 %确定。(三) 配房租赁的面积标准, 以户为单位确定。1 人户家庭原则上从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