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5
文档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doc

格式:doc   页数:1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6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201 2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 2年第8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船名核定、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证书换发和补发、监督管理、附则 10章 57 条,自 2013 年 1月1 日起施行。农业部 1996 年1月 22 日发布, 1997 年 12月 25日、 2004 年7月1 日、 2010 年 11月 26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 1996 〕2 号)予以废止。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时间 2012 年 10月 22日文号 2012 年第 8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目录 1 农业部令 2 第一章 3 第二章 4 第三章 5 第四章 6 第五章 7 第六章 8 第七章 9 第八章 10 第九章 11 第十章 1 农业部令编辑 2012 年第 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已经 2012 年农业部第 1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3 年1月1 日起施行。农业部 199 6 年1月 22 日发布, 1997 年 12月 25 日、 2004 年7月1 日、 2010 年 11月 26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渔发[1996]2 号)同时废止。[1] 部长韩长赋 2012 年 10月 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2 第一章编辑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 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 以下称登记机关) 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五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渔业船舶登记簿,并将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阅渔业船舶登记簿。第八条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渔业船舶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 第二章编辑第九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船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 经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审核后,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核定。公务船舶的船名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办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核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船名: (一)制造、进口渔业船舶的; (二) 因继承、赠与、购置、拍卖或法院生效判决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需要变更船名的; (三)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第十一条申请渔业船舶船名核定,申请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交验渔业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二)养殖渔船应当提交渔业船舶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三) 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 应当提交农业部同意租赁的批准文件; (四) 申请变更渔业船舶船名的, 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决定。予以核定的, 向申请人核发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同时确定该渔业船舶的船籍港。不予核定的,书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