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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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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运营,规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促进企业法制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单位。第三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第四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应当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法务专员依法开展工作。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企业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法律、财务、监察、安全管理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第五条企业法律事务人员, 依法开展工作,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六条集团法务专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指导、协调各成员企业的法律工作, 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第二章合同(协议)管理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管理按本章的规定办理。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第八条集团法务专员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各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第九条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 7 个工作日前送法务专员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格式合同如无特殊变更,可不报审。第十条法务专员收到合同文本后, 一般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原因的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 应当说明理由, 征得法务专员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第十一条送法务专员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专员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第十二条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法务专员备案。第十三条需要法务专员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 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专员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第三章规章制度管理第十四条以企业或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 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专员审查, 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第十五条法务专员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第十六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定的生产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七条本章未作规定的事项,按《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第十八条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法务专员审查。第十九条本章所指法律性文件, 是指除合同/ 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第五章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第二十条企业法律事务确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专员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第二十一条法务专员负责合作律所及合作律师的联络工作;法务专员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第六章诉讼与仲裁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收到以本企业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文书,应当在收到当日送交法务专员。第二十三条法务专员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当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并收集有关信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