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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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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摩托车管理规定

  我们都知道摩托车出行方便快捷,那你知道摩托车的管理规定吗?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摩托车的生产、销售、登记、维修、行驶等管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依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力或者以其他动力装置驱动的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两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注册登记和通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摩托车产品质量、销售、维修等管理。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摩托车。

  第七条摩托车维修、销售、使用者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摩托车。

  第八条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驾驶摩托车应当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本市中心城区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实行摩托车限制通行,具体限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入城证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禁止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以及发动机排量150毫升以上的两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上通行,警用、抢险等特种用途摩托车除外。

  第十条本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摩托车的通行区域和时段进行规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昆明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近年来,我市部份两轮、三轮摩托车违反关于禁止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和限制入城的有关规定,在市区、环城路及连接城郊的道路上,擅自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与汽车争道抢行,并随意在一些交通拥挤的地段和交叉路口违章停放,加剧了交通堵塞和不安全因素,交通事故不断增多。

  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已办理落户手续、气缸容积在750立方厘米以下***不含750立方厘米***的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的两/三轮摩托车一律不准在我市五华、盘龙区范围内和官渡、西山区城镇范围内的道路上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各级工商、税务、保险等部门也不予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已办理的一律无效,由批准部门负责清理和收回。

  二、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内,不再办理属个人自用、气缸容积在750立方厘米***不含750立方厘米***以下的机动三轮摩托车落户手续。 残疾人专用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