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印章是指各营业网点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在票据、凭证、报表、函件、证实书等上加盖的印章,是农村信用社对内对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业务印章主要包括联社统一设计的会计业务印章和按照人民银行管理部门要求统一设计的印章。
第四条业务印章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由联社统一制定印章管理办法、统一设计印章的样式、统一明确印章的用途;除业务公章由当地公安机关刻制外,其他业务印章包括柜员个人名章,由联社按照统一审核资质、统一把关质量、统一询价的方式,选择由公安机关认定的、技术和设备力量强、价格便宜的厂家定点刻制。
分级管理是指各营业网点依据制度启用、保管和使用业务印章;联社负责印章的刻制、颁发、销毁及对所辖网点的印章保管和使用进行检查、规范。
第五条因业务需要新增业务印章种类应由业务需求网点提出申请,以文字形式上报联社计划财务部,待批准后按要求统一刻制。任何机构和部门不得擅自设计、刻制会计印章。
第六条各营业机构应建立《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库房及保险柜钥匙保管使用登记簿》,用于登记印章领入、发放、启用、交接、停用、作废、上缴等情况,《业务印章、联行机具、库房及保险柜钥匙保管使用登记簿》由营业机构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业务印章应按业务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配备,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做到严格管理,明确责任、严防丢失、确保安全。
第二章业务印章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八条业务印章种类:
1、业务公章、2、结算专用章、3、业务清讫章、4、受理凭证专用章、5、汇票专用章、6、本票专用章、7、发票专用章、8、联行章、9、财务专用章、10、假币章、11、柜员个人印章等。以上印章除按照人民银行管理部门要求统一设计刻制外,其余印章全部由联社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统一设计、刻制。
第九条业务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业务公章用于签发单证、有价单证及其他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凭证上,主要使用如下:
1、签发对外办理存单、存折、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协议存款凭证;
2、现金调拨、假币收缴单、挂失回单、止付通知、贷款催收通知单、拒绝受理(退票理由)书、对账簿等业务;
3、办理资信证明、委托调查、反馈征询以及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函件等业务;
4、涉及会计业务的各类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理财协议、代理业务协议及委托书等对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函件。
5、其他需加盖业务印章凭证、资料等。
(二)结算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支付结算业务,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结算专用章上刻有支付系统行号,按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对外办理结算业务但没有支付系统行号的营业机构应使用其管辖机构的支付系统行号,结算专用章通过编列印章序号的方式进行区分,明确责任。由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三)业务清讫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现金、转账及账户特殊处理等业务时涉及的票据、记账凭证及客户回单等凭证上,表明业务已经处理完毕。业务清讫章按经办业务的柜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柜员保管使用。
(四)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受理客户提交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中涉及的各种凭证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回单上,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受理凭证专用章可按经办业务的柜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柜员保管使用。
(五)汇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的相关凭证上。经批准可签发或代理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并获得支付系统行号和农信银支付系统行号的机构可申请刻制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上刻有支付系统行号,每个签发银行汇票的机构可刻制1枚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及印模卡片按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机构配备,由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六)本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营业机构签发的银行本票上。本票专用章按签发本票的营业机构配备,由营业网点指定人员保管使用。
(七)发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金融业务收费发票上,发票专用章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确认财务收支和发票使用的信用证明,发票作为收付款凭证填开后只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由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八)联行章: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查询查复等。由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九)财务专用章:用于加盖在人民银行电汇凭证、进账单、人民银行调缴款时现金、转账支票上。由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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